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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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属于违规办学行为:

1、擅自改变办学类别、办学层次超范围办学;

2、发布未经备案的或虚假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乱招生;擅自改变学校名称;

3、一校两址或多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4、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违法办学行为的执法程序:

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

发现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述的违法办学行为,应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省教育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处理。

2、省教育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省教育厅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省教育厅应当在认真审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省教育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果需要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省教育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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