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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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

(二)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三)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

(四)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

(六)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

(八)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

(九)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

(十)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

(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

(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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