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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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合同的主体:

餐饮服务提供者易于确定,但消费者的确定则有不同情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一方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合同法上的请求,因此确定餐饮服务合同中服务的接受者相对较为重要。如果是单一消费者的情形,则该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就餐饮服务、食物,饮料、酒类等内容,享有依据餐饮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在消费者为多人的情形下,确定谁是餐饮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应考虑以下两类情形:

1、每个消费者均支付了一定金额,包括多个消费者各自支付各自应付的价金,或多个消费者依内部约定各自均支付了约定的金额。

2、某个或某几个消费者约定支付或实际支付全部金额,包括其他共同享有餐饮服务者不支付或没有支付的金额。

在上述第一类情形中,由于每一消费者均支付一定的金额,他们都是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均有权向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主张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在第二类情形下,已支付款项的消费者显然有权主张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共同享有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享有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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