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保护有什么限度

人格权是我们身为公民,受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而我们在行使人格权时,应当有度,即要充分的行使我们所拥有的人格权,又不能超过既定的范围,权利的内容表现权利的限度,那么,人格权保护有什么限度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https://www.nc005.com/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权利人在行使生命健康权时,不得以行使生命权为借口主动进行售让生命、以命偿债、自杀或者授权他人杀害自己、代为承受死刑等行为,而只是享有在权利受侵害时被动地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自助行为以及请求司法保护以维护其生命安全的权利。

第二,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专有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更改姓名须满足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度,并且更改后的姓名需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因为法律不允许公民随意更改姓名。

第三,人格权指出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是一夫一妻制,并且要满足法定婚龄,而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而离婚自主权则要求诉讼的双方满足法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并且在女方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限制条件。

第四,权利人有权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信用和名誉权等进行商业化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利益,但也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人格权作为我们身为公民最基础的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行使人格权时,一定要以自身利益和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得任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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