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是什么意思(诉讼是什么意思)

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可以向法院立案吗?”

上映日期:2014年12月9日

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诸司法,请求解决民事、行政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纠纷的具体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代理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等。、见习律师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或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书。作为实习律师,你(张岑)不能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所有诉讼行为。

02关于保险事故后直接向法院起诉问题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诉权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是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原告的诉讼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无权不予受理。

但我们鼓励并主张被保险人先与保险人协商解决保险理赔,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理赔。2012年12月,我院与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试点工作。通过该机制的建立,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在诉前和诉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03关于未取得实习证的律师助理能否去法院立案的问题的回复。

发布于2014年5月28日

因为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诸司法,请求解决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纠纷的具体诉讼行为,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网民不具备法定代理人条件,不能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所有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能否立案的审查,不仅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还包括起诉状是否符合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中所列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补正。如果网民执意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法院可以起诉状不符合规定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由于网民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案件无法立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建议网友深圳生活网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举报具有律师资格的人进行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

04《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的议案》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经研究,网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不动产案件的通知》内容理解不准确,上述通知不应废止,理由如下:

1.通知关于房地产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通知内容看,一是确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不动产案件的范围。通知第一项规定,不动产民事案件的范围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因不动产权益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我院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不动产案件的受理范围,凡属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均应积极受理。二是明确不动产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法院内部审理不动产民事案件分工不清的问题。从不动产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来看,通知符合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不存在只能解决1999年房改前的房地产民事案件范围的情况,目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不能按照《通知》起诉。截至目前,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的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民事案件的范围和该类案件的内部分工,适用情况良好,缺乏废止的理由。

2.我院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房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我院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民事权益。司法解释的名称表述体现了《通知》确定的不动产民事案件范围。根据《通知》和司法解释,1999年房改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实践中不存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民事纠纷的案件,也不需要对商品房的市场情况作出新的公告。

05关于是否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立案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9年9月16日

大树:

在实践中,有很多信息可以区分被告人和其他人,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其他户籍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有利于确定具体被告。当然,如果原告能够在起诉阶段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助于识别被告的身份,足以将被告与他人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代理

06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提出异议”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6年3月4日

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8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所,6.8万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58条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列为诉讼代理人,严格限定了公民代理的范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用自己的职业身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再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诉讼。我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身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管辖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规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月10日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法部〔2002〕12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19号令“本管辖”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进行了沟通。2015年6月25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性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规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的“管辖”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答复,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材料时,应当审查当事人一方是否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区(县)行政区划内。近日,我院也转发了司法部的上述答复,根据该答复,全国法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民事诉讼进行了审查。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07关于“在职法官能否在非在职法院代理近亲属民事案件”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6年3月4日

《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现行法律对在职法官在非在职法院代理近亲属民事案件没有限制性规定。你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法发〔2000〕5号)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法释〔2011〕12号)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人员诉讼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司法人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离开人民法院后两年内,不得作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离开人民法院后,不得担任原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由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除外。”离任法官限于担任原审法院的代理人,但也允许担任其近亲属的诉讼案件代理人。据此,在职法官代表其近亲属在非在职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禁止。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08对“法官法第十七条:退休法官子女是否代理”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6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官回避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对法官配偶、子女担任法定代理人的相关限制。即在法官任职期间,禁止法官的配偶、深圳生活网的子女担任该法官所在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对法官回避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损害案件的公正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三。证据

09对民事诉讼法第78条理解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4年10月31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只要属于两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00回复“就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权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或以适当形式予以确认”

发布于2014年3月28日

在网友来信中,他们根据所代理的案件,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诉讼代理人的调查权谈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制定司法解释或通过适当形式确认诉讼代理人调查权的建议。我们认为,您的意见和建议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性文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明确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对于解决当事人依法举证难的问题,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具有积极意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现行法律对诉讼代理人调查权的规定较为原则,甚至缺乏对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调查权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诉讼代理人调查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我院、司法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也从制度层面做了一些探索。早在2003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扩大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四发〔2003〕14号)就明确指出:“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对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辩护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保障律师诉讼执业权利的通知》(法发〔2006〕38号)也明确要求:“律师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推诿、拒绝”,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试行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做法,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一些地方法院也对证据调查令的实践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四。诉讼费用

01回复“国家认为败诉方应承担律师费”

发布于2014年3月28日

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06年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聘请律师谁付费”的做法,即胜诉方自行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界定收费范围,完善配套规范。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起草制定。为完善这一制度,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推进相关制度改革。

02对“关于取消所有涉诉收费的议案”的回复

发布于2014年3月28日

据我们所知,目前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收取诉讼费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中,除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制度的立法意图是体现诉讼当事人适当补偿司法成本的原则。诉讼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司法成本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诉讼费,由败诉方对国家承担的司法费用进行适当补偿,对所有纳税人来说更为公平。

第二,诉讼费用的承担具有惩罚经济活动中不诚信一方的功能。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参与经济活动的公民或组织,如果不能遵循诚实、公平的原则,必将损害经济活动中相对人的利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守经济规则,履行民事义务。

第三,收取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滥用诉讼的发生。诉讼活动没有门槛,必然增加国家财政承担的司法成本。适当收取诉讼费用,补偿国家司法成本,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确有困难的群众能够负担得起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与行政许可费不同,诉讼费具有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司法精神,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收取诉讼费是合理合法的。

03关于原告诉前付款的弊端问题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网民反映的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的问题。交纳标准和方式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关于国家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国家司法资源有限。利用司法资源解决私人利益,需要与国家分担诉讼成本,即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制度。诉讼费用具有调整案件、惩罚失信者、弥补国家财政不足的功能。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了诉讼费用预交规则,即在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发生之前,当事人先行交纳诉讼费用,以利于程序的启动,可以进一步约束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通过银行缴纳费用,直接纳入国库和预算管理。人民法院只负责按照收费标准计算,通知当事人缴费,并根据案件审理结果责令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可以促使当事人审慎提起诉讼,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诉讼费用管理上,人民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诉讼费用由国库直接管理,不归人民法院和法官所有和支配。对于打官司有困难的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制度。符合《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用。

对于网民反映的司法腐败、深圳生活网瘫痪等社会问题,人民法院正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审判方式公开、审判方式公开、审判方式公开、审判方式公开、审判方式公开、审判方式公开、审判方式公开三个平台建设, 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构建公开、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使司法权运行全过程处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暗箱操作被允许。 人民法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的,可以向有查处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举报,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纠正;法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欢迎监督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根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04关于明确合同确认诉讼和合同解除诉讼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7年8月28日

徐会战同志:

05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上映日期:2017年7月11日

张干同志:

你好!

你给周强校长的信收到了。你的问题的答案如下:

一是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问题,各地做法不一。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有关部门沟通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力求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明确。

2.两个不同被告在同一案件中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个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你可以就这个问题向上诉法院提出质疑,要求复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多管齐下改进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祝你工作顺利。

动词 (verb的缩写)损害民事诉讼

06对“在银行向法院缴纳罚款后,法院是否会给收据”问题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单位的实际收入、支出和其他经济事项,应当根据有关票据等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及物动词审计和监督

07对有关法律和诉讼的请愿书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为2013年6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08关于“建议最高法院完善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和程序”问题的答复

上映日期:2014年12月12日

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是通过来访、写信等方式。对以来访方式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当场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一周内立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对以信访方式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应当在信访系统中逐一登记。材料齐全的,直接立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

019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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