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废旧放射源的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源的活度进行评估,一般在数米的范围内设置控制区,还在控制区外围设置监督区,其中控制区是严格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如看见这些放射性标志,市民就不应再靠近或接触。医学废旧放射源的管理制度呢?https://www.nc005.com/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学废旧放射源的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职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含源仪器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放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并制定含源仪器的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购买医用放射源仪器应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从事含源仪器操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及健康条件,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并定期进行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

三、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含源仪器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防盗门、监控报警等装置,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

五、购置的含源仪器所使用的放射源,其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并备有设备性能规格、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含有放射防护与安全的相关内容。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含源仪器不得购置、使用。

六、含源仪器中的放射源在使用过程中,应始终处于受控制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对可移动的密封源应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转让、转移放射源。

七、采购含源仪器时,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含源仪器或放射源需退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事先进行清理登记、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无法交回生产单位的,送交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八、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放射工作人员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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