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共同特点是什么

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有很多种,涉及众多行业,面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对措施预防职业病。那么,职业病的共同特点是什么那?就让https://www.nc005.com/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的共同特点是:

(1)职业病的起因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性活动过程中或长期受到来自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侵蚀,或长期受不良的作业方法、恶劣的作业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及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个别或共同地发生着作用。

(2)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症要经过一个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于缓发性伤残。

(3)由于职业病多表现为体内生理器官或生理功能的损伤,因而是只见“疾病”,不见“外伤”。

(4)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换言之,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因而对职业病预防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

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1)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2)公告与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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